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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

编辑:上海创兴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  时间:2011/09/27  字号:
摘要: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

第一条 

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(下简称《外贸法》)第九条的有关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

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(以下简称商务部)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。

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,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。

第三条 

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。

第四条 
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。

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)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;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。

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,管理、录入、技术支持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( 以下简称 “ 备案登记网络 ”) 的相关设备等条件。

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,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,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,并对外公布。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,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。对于情况发生变化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、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,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。

第五条 
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

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。
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:

(一)领取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(http://www.mofcom.gov.cn )下载,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《登记表》( 样式附后) 。

 

(二)填写《登记表》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《登记表》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,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、准确的和真实的;同时认真阅读《登记表》背面的条款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。

 

(三)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:

1 、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《登记表》;

2 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3 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

4 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

5 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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